学术不端文献查重检测系统 多语种 图文 高校 期刊 职称 查重 抄袭检测系统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当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