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文献查重检测系统 多语种 图文 高校 期刊 职称 查重 抄袭检测系统
如果效法西方部分国家将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则无法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也有损于学术自由;并将会面临巨大的刑法成本支出,有违刑法的效益原则。 我国学术规范的建设和教育尚待深入,学术自治远未实现;规制学术剽窃行为的学术惩戒规范及民法业已存在,但尚不健全且未得到有效实施,所以,学术剽窃行为的犯罪化并不符合刑法的必要性原则。 因此,对学术剽窃行为的规制应以努力改革学术管理体制,实现学术自治,同时建立健全学术惩戒规则、民法等学术剽窃行为规制制度为优先选择,而不宜贸然进行学术剽窃行为的犯罪化。 关键词: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正当性;必要性;效益性 学术剽窃行为 [①]不仅是一种学术失范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们从古至今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建设法制型社会的要求已经完全证实了法律约束重于道德的约束,道德只能作为引导,而法律才是维护社会稳定,学术风气的正道之光!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学术不端应当由法律来约束。
2.1 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会导致负面社会效应 自由精神是学术的灵魂,学术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自由的土壤和空气。 “在文明的国家里,学术自由已发展为一种受到特别保护之思想自由的角落。 它并不是学术界有些人士所宣称的乃个人的特权,学术自由是一种工作的条件。 大学教师之所以享有学术自由,乃基于一种信念,即这种自由是学者从事教授与探索他所见到的真理之工作所必需的;也因为学术自由的气氛是研究最有效的环境” [17]。 平野龙一认为,刑法具有宽容性,或者可以说是自由尊重性。 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但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充分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地处罚。 在现代社会,人不或多或少侵犯他人就不能生存下去,因此,各人在某种程度上必须相互忍耐他人的侵犯。
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 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 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 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