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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三)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申诉。 第五十四条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应予退学的,可在开学后两周内申请试读。 逾期不申请试读者,视同放弃申请试读机会,作退学处理。 试读的期限为一年。 若一年内仍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应予退学的,作退学处理。 申请试读,需由学生本人持家长或抚养人同意试读的函件,向所在学院申请试读,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试读,但原则上试读只有一次机会。 试读的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