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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对其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试卷申请查阅登记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学院同意后,由任课学院聘请两位教师共同查卷,将审核结果返回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省市的课程统考或竞赛,其成绩可作为选修课成绩;参加并完成国家、省市组织的综合性竞赛的,可计入校管选修课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学生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者,按旷课论。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三)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申诉。 第五十四条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应予退学的,可在开学后两周内申请试读。 逾期不申请试读者,视同放弃申请试读机会,作退学处理。 试读的期限为一年。 若一年内仍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应予退学的,作退学处理。 申请试读,需由学生本人持家长或抚养人同意试读的函件,向所在学院申请试读,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试读,但原则上试读只有一次机会。 试读的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者,按旷课论。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5学时计算。